(2013)宁法民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朱任生诉被告郑爱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朱某,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委托代理人龚智,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教师。委托代理人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2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安义独任审判,书记员李艳玲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智,被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明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各自都有小孩,婚后没有再生育。因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在重组家庭中人际关系处理方法不当。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而产生矛盾。且矛盾愈来愈尖锐。而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请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被告虽然是再婚,但被告身为人民教师,知书达理,为人处世、待人接物做到彼此尊重,不存在厚此薄彼的情形。对婆婆更是百般孝顺,谨言慎行,小心翼翼。婚前是一穷二白,婚后顺风顺水,赚得钵满盆盈。原告的思想也发生了蜕变,有了外遇。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王琼芳、何海平的证言及夫妻吵架的现场照片,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2、欠条一张、借条二张、借款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在谋生过程中,共有债务170.5万元。3、杨芳和杨德安的证言、抵押汽车借款合同,拟证明原、被告现在的住房,原告母亲出资5万元。原告所购车辆是抵押贷款购车。4、唐宁芝和唐海燕的证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拟证明房地产是原告前妻出资30万元为其儿子购买建造,不属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被告的质证意见:1号证据的来源不合法,所证明的事实不真;2号证据的来源不合法,真实性有异议;3号证据中原告母亲出资5万元不能证明地税局房屋是家庭成员共有财产,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无异议;4号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证,是伪证出钱为儿子置办房地产必须提供相关手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企业登记资料,拟证明原告入股220万元。2、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拟证明小型客车原告所有。3、个体工商户执照,拟证明手机城经营者是原告。4、土地审批资料,拟证明面积为33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是被告,现已建21套房屋。5、生态农庄转让合同,拟证明原告是生态农庄的股东。6、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楼盘售控照片、房屋的设计图,拟证明原告有多处房地产在销售。原告的质证意见:1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注册资金已开支了;2号证据无异议;3号证据是为贷款办理的,现在手机城已不存在;4号证据是我们合伙做房地产时为了不少交税金;5号证据无异议,但每月租金18400元,原告占五分之一;6号证据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本院确认证据如下: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3、4号证据不能证实夫妻共有财产、共有债权债务的存在。被告提供1、2、3、4、5、6号不能证实夫妻共有财产的存在,原、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在本案中,本院都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前妻生育一个儿子,于2004年离婚,被告与前夫生育一个女儿,于2006年离婚。2007年7月19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再生育小孩,重组家庭后,2007年过年时搬入新房住,婚续期间,原告已下岗与他人合伙经营建筑业挣钱,被告任教,有固定工资。生活比较宽裕,原、被告虽然是重组家庭,但双方为人处世做得较好,没有很大的矛盾。只有一些小争吵和误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没有生育子女,有一些争吵和矛盾属正常现象,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朱任生与被告郑爱菊离婚。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朱任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安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