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继才、冉巧隆与兰卿瑾娴、李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才,冉巧隆,兰卿瑾娴,李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486号原告孙继才。委托代理人刘清。委托代理人李凌。原告冉巧隆。委托代理人刘清。委托代理人李凌。被告兰卿瑾娴。委托代理人何佳。被告李佳。委托代理人潘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才、冉巧隆与被告兰卿瑾娴、李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继才、冉巧隆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继才、冉巧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才、冉巧隆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