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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继才、冉巧隆与兰卿瑾娴、李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才,冉巧隆,兰卿瑾娴,李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486号原告孙继才。委托代理人刘清。委托代理人李凌。原告冉巧隆。委托代理人刘清。委托代理人李凌。被告兰卿瑾娴。委托代理人何佳。被告李佳。委托代理人潘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才、冉巧隆与被告兰卿瑾娴、李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继才、冉巧隆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继才、冉巧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才、冉巧隆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