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炳光,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乐某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崔梦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