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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惠春与张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春,张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361号原告:张惠春。委托代理人:秦萌萌,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刚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春与被告张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惠春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审 判 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