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贵莲与黄平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莲,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刘贵莲,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黄平,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万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到期履行给付申请人83303.90元,案件受理费1116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16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平银行存款85586.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 王增新执行员 董保明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权晓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