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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贵莲与黄平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莲,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刘贵莲,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黄平,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万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到期履行给付申请人83303.90元,案件受理费1116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16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平银行存款85586.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  王增新执行员  董保明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权晓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