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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秦纯花与谢玉燕、周育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纯花,谢玉燕,周育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866号原告秦纯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余生。被告谢玉燕。被告周育珍。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成飞、陈光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纯花诉被告谢玉燕、周育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玉燕、周育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纯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纯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7元,减半收取5878.5元,由原告秦纯花负担。审 判 长  张锦钢助理审判员  张 勉助理审判员  吴国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何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