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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照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507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娄国芬。被告:陆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照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照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