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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曹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9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曹某窜至瑞安市玉海街道小东门街8-10号好乐购超市,爬窗入内后撬开二楼隔层木板来到一楼超市,窃得被害人王某超市内的人民币1000余元和中华、利群等品牌香烟。2、2010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曹某窜至瑞安市东山街道水产城3区172号水产店,爬二楼窗户入内,窃得被害人彭某甲放在店内一楼柜台抽屉内的人民币100余元。3、2010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曹某窜至瑞安市东山街道水产城3区280-281号水产店,爬二楼窗户入内,窃得被害人林某店内的人民币一二百元。4、2010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曹某窜至瑞安市东山街道水产城3区282-283号水产店,爬二楼窗户入内,窃得被害人陈某店内一楼抽屉里的几百元人民币。5、2010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窜至瑞安市锦湖街道文化小区10幢3号楼被害人陶香某,爬窗入内,窃得一条金项链。经估价,被盗项链价值人民币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彭某甲、林某、张某、陈某、彭某乙、陶某的陈述,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曹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