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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湖南长沙永熙实业有限公司与胡广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沙永熙实业有限公司,胡广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湖南长沙永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529号永煕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邓志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娟,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广平,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沙永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广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长沙永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沙永熙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长沙永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长沙永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黄完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