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荥民二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付景山与刘韶鹏、何晓玲、王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景山,刘韶鹏,何晓玲,王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荥民二初字第924号原告付景山,男,1968年8月27日生。被告刘韶鹏,男,1965年1月18日生。被告何晓玲,女,1976年11月20日生。被告王其军,男,1966年1月13日生。原告付景山诉被告刘韶鹏、何晓玲、王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景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晓丽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赵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