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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珙民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江宇明与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宇明,曹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珙民保字第272号原告江宇明。被告曹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宇明与被告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静在中国农业银行珙县支行处的存款15000.00元。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宇明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长  黄富久审判员  王光怀陪审员  刘定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