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执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周慈云申请执行曹国球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慈云,曹国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字第388-2号申请人周慈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xxxxxxxxx。被执行人曹国球,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xxx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曹国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曹国球偿还周慈云欠款70000元及其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及执行立案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曹国球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曹国球在新化县xxx有住房及两个门面。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曹国球所有的,位于新化县xxx号的门面靠北端一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孟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