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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蒲友琼与金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琼,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蒲某琼,女,生于1977年8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金某,男,生于1973年8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琼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琼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蒲某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兴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