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蒲友琼与金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琼,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蒲某琼,女,生于1977年8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金某,男,生于1973年8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琼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琼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蒲某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兴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