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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承俊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承俊贸易有限公司,贺红清,李巨昌,高燕,中山市国会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51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佛山市顺德区承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承俊公司)。委托代理人:梁齐可,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贺红清。被执行人:李巨昌。被执行人:高燕。被执行人:中山市国会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国会酒店公司)。利害关系人:TANHOCKLEONG(以下用中文名陈富隆)。申请复议人顺德承俊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中院)(2012)中中法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山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红清与被执行人李巨昌、高燕、中山国会酒店公司执行回转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顺德承俊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撤销中山中院(2012)中中法执恢字第27-1号、第27-3号执行裁定,退还其被执行的款项5211200.64元。主要理由:一、中山中院执行回转顺德承俊公司已获案款没有法律依据。1、虽然《执行中山市国会酒店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案款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国会酒店案款分配方案》)被撤销,但是,顺德承俊公司的债权文书没有被撤销,其债权没变,仍享有已获案款的权利,不能因《国会酒店案款分配方案》被撤销而撤销。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65号执行裁定只是撤销《国会酒店案款分配方案》并将案件发回重新审查,并没有要求对已分配案款执行回转。二、中山中院划拨顺德承俊公司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违法。1、执行回转应当先经过立案程序,但本案没有重新立案,而是恢复执行,违反法定程序。2、即使执行回转,也应当先责令返还,拒绝返还的才强制执行。中山中院在事先没有通知情况下划拨顺德承俊公司银行存款违法。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65号执行裁定、陈富隆的债权依据(2010)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程序处理违法的问题。中山中院经审查查明:2008年12月20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法院)作出的(2008))顺法民二初字第024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李巨昌、中山国会酒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顺德承俊公司返还借款3186万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04967元由中山国会酒店公司负担。2009年4月3日,顺德法院委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2011年8月16日,中山中院以中山国会酒店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一并执行,对本案提级执行。中山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红清与被执行人诉李巨昌、高燕、中山国会酒店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拍卖中山国会酒店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国(2006)200857、房产证号为C4857756和土地证号为国(2006)200858、房产证号为C48577**的两处房产,以2920万元成交。2011年1O月12日,中山中院以中山国会酒店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作出《国会酒店案款分配方案》,将所得案款进行分配。顺德承俊公司作为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领取案款22869716.46元(不包括退还诉讼费用204967元)。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陈富隆于2011年1月20日向中山中院申请参与分配上述案款。中山中院以陈富隆取得的执行依据即中山中院(2O1O)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在制作案款分配方案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没有准许陈富隆参与分配案款。陈富隆向中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确认拍卖无效或依法获得案款。2012年3月16日,中山中院作出(2012)中中法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驳回陈富隆的异议请求。陈富隆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同年9月13日,本院以中山中院(2O1O)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9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陈富隆取得执行依据为由,作出(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65号执行裁定,裁定:一、撤销中山中院作出的(2012)中中法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撤销中山中院的《国会酒店案款分配方案》;二、发回中山中院重新审查。2012年10月8日,中山中院重新办理立案手续,并作出(2012)中中法执恢字第27-1号执行裁定,裁定执行回转。同月9日,中山中院作出(2012)中中法执恢字第27-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顺德承俊公司银行存款750万元。顺德承俊公司主动向中山中院交纳案款200万元,中山中院强制划拨顺德承俊公司银行存款3211200.64元。顺德承俊公司对中山中院这一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中山中院审查认为:第一,关于本案是否应当执行回转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因被撤销而引起执行回转的法律文书除判决、裁定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书。《国会酒店案款分配方案》作为中山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其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山中院据此进行分配案款,因此,《国会酒店案款分配方案》属于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范畴。其次,顺德承俊公司取得案款的依据除中山中院(2O07)中中法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外,还包括《国会酒店案款分配方案》。现《国会酒店案款分配方案》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中山中院向顺德承俊公司支付案款的执行行为已无效,顺德承俊公司继续占有因该分配方案而取得的案款已无依据,符合执行回转法定条件。第二,关于执行回转程序是否适当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65号执行裁定主文虽然没有要求返还执行案款内容,但该裁定撤销中山中院《中山国会酒店公司案款分配方案》,中山中院据此办理重新立案手续,裁定执行回转,对顺德承俊公司责令返还而拒不返还的所获案款采取强制措施,划拨其银行存款3211200.64元,执行程序合法。第三,顺德承俊公司提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65号执行裁定、陈富隆的债权依据即中山中院(201O)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程序处理违法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不作审查。综上,中山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2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佛山市顺德区承俊贸易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顺德承俊公司不服中山中院的上述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中山中院(2012)中中法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主要理由:一、中山中院认定《国会酒店公司案款分配方案》被撤销具备执行回转法定条件,适用法律错误。1、中山中院认定《国会酒店公司案款分配方案》属于其他法律文书不当。2、顺德承俊公司的债权文书没有被撤销,其对已获案款仍享有正当权利,不能被强制执行返还。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65号执行裁定只是撤销《国会酒店案款分配方案》,没有要求对已分配执行款执行回转。二、中山中院划拨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违法。1、本案执行回转没有重新立案,而是恢复执行,违反法定程序。2、执行回转中只有拒绝返还的才强制执行,中山中院在事先没有通知顺德承俊公司情况下划拨其银行存款违法。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65号执行裁定、陈富隆的债权依据(2010)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程序处理违法的问题。本院经审查,对中山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山中院对顺德承俊公司执行回转及执行顺德承俊公司款项5211200.64元是否合法。一、本案执行回转符合法律规定。(一)《国会酒店案款分配方案》属于引起执行回转的其他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因被撤销而引起执行回转的法律文书除判决、裁定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书。中山中院制定的《国会酒店案款分配方案》,是对拍卖中山国会酒店公司房产所得款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全部债务,而启动的案款分配程序,属于“其他法律文书”范畴。(二)顺德承俊公司据以执行的《国会酒店案款分配方案》确有错误,已被本院撤销,中山中院裁定执行回转,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对已被执行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执行回转。本案《国会酒店案款分配方案》经本院(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65号执行裁定撤销,中山中院据此裁定执行回转,符合法律规定。二、中山中院裁定执行回转后对已被执行的财产强制执行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执行回转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对已被执行的财产强制返还。《国会酒店案款分配方案》被撤销,无论参与案款分配的执行主体地位如何、债权性质如何,以该方案所获案款的当事人,依法都应当返还已获分配的全部案款。中山中院据此裁定执行回转并划拨顺德承俊公司银行存款3211200.64元,应予支持。三、中山中院执行回转程序合法。《国会酒店案款分配方案》被本院撤销后,中山中院据此重新办理立案手续,作出(2012)中中法执恢字第27-1号执行裁定,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申请复议人顺德承俊公司认为中山中院这是恢复执行,不予支持。四、顺德承俊公司提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65号执行裁定、陈富隆的债权依据即中山中院(201O)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程序处理违法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中山中院不予审查正确。综上所述,申请复议人顺德承俊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中山中院执行异议裁定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顺德承俊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先 华代理审判员 尹   宁代理审判员 古   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军(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