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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王德波、赵静轩与赵静轩、赵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波,赵静轩,赵际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842号原告王德波,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赵静轩,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赵际军,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波与被告赵静轩、赵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宋义军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肖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