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王德波、赵静轩与赵静轩、赵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波,赵静轩,赵际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842号原告王德波,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赵静轩,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赵际军,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波与被告赵静轩、赵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宋义军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肖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