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3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夏XX,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周XX,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临桂镇XXXX。被执行人夏XX,女,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临桂镇XXXX。被执行人黄XX,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临桂镇XXXX。申请执行人周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其他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5135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周XX表示自愿放弃,视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桂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彭苏平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