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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3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夏XX,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周XX,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临桂镇XXXX。被执行人夏XX,女,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临桂镇XXXX。被执行人黄XX,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临桂镇XXXX。申请执行人周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其他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5135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周XX表示自愿放弃,视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桂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彭苏平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