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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彭某甲赡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332号申请执行人彭某甲。被执行人彭某乙。被执行人彭某丙。被执行人彭某丁。申请执行人彭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的(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0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存款人民币9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收入人民币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