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钟谊林与张开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谊林,张开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740号原告:钟谊林,男,1952年1月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钟兴,系原告钟谊林之子。被告:张开贵,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陆传年,系委托人配偶。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路***号。负责人:徐良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君松,该公司员工。原告钟谊林诉被告张开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谊林委托代理人钟兴、被告张开贵委托代理人陆传年、被告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罗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位于和县姥桥街道206省道有四间四层房屋,其中地下一层及一楼出租给李世旺经营大自然酒楼,二、三层原告全家居住。2013年6月26日上午,被告张开贵雇请驾驶员涂归驾驶皖E×××××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大自然酒楼门前处,因避让行人,驾车冲出路面,碰撞到路旁正在营业的大自然酒楼房屋,造成大自然酒楼服务员杨晓珍受伤,原告房屋损坏,迎面玻璃墙倒塌、立柱变形弯曲、大梁开裂、承重墙偏离,原告家房屋成危房,大自然酒楼被迫停业,原告不敢在家居住。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张开贵雇请的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原告要求被告张开贵赔偿原告房屋损失50万元,被告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辩称:1、对于事故事实以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原告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举证、质证中说明;3、本案事故发生中超载,根据三责险条款约定,应加扣10%免赔率;4、房屋正在被拆除,如果要求修复价格,应该提供修复后的相关照片;5、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开贵辩称:事故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保险,如果赔偿,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证据2、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交通事故导致原告房屋损坏。证据3、土地档案索引目录复印件,证明房屋是原告的宅基地;证据4、购地发票,证明缴纳了相关费用;证据5、事故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及缴费发票复印件,证明事故车辆保险情况,在被告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证据6、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为鉴定花费3000元。被告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质证如下:证据1无异议。证据2事故认定书看不清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违反装载规定,车辆超载。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应该提供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据,该证据不能证明该房屋是原告的房屋。证据4无异议,应提供原件。证据5无异议。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属于间接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告张开贵质证如下:1、事故车辆保险已经购买了不计免赔保险,不应该扣除免赔;2、鉴定费是保险赔偿的;3、其他同保险公司意见。被告张开贵提交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交通事故的事实。原告钟谊林和被告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对被告张开贵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事故损坏房屋照片,证明房屋正在拆除,不存在修复情形;证据2、事故车辆过磅单,证明事故车辆当时超载;证据3、保险代抄单,证明事故车辆保险情况。原告对被告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提交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中原告损坏房屋还没有拆迁,没有和政府达成意见,而且房屋拆迁和赔偿无关。证据2、证据3无异议。被告张开贵对被告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提交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证据3无异议;证据2事故购买了不计免赔,超载也不应扣除。应原告申请,对原告损坏房屋损坏情况委托安徽联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损坏房屋经评估修复费用为7620.81元。原告钟谊林对该鉴定结论质证意见为:鉴定为法院指定鉴定,该鉴定结论不符合实际,要求重新鉴定。被告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质证称:鉴定结论真实性无异议,价格过高。被告张开贵同意被告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上午,被告张开贵雇请驾驶员涂归驾驶皖E×××××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和县往沈巷方向行驶,11时30分左右,当车行至S206线姥桥镇大自然酒楼门前处,因避让行人,驾车冲出路面,碰撞到路旁正在营业的大自然酒楼房屋,造成大自然酒楼房屋损坏、大自然酒楼停业及大自然酒楼服务员杨晓珍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开贵雇请驾驶员涂归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钟谊林与李世旺、杨晓珍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皖E×××××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被告张开贵,车辆在被告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4月4日零时至2014年4月3日二十四时,保险赔偿限额12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3月20日零时至2014年3月19日二十四时,限额1000000元,同时购买了不计免赔附加险。经安徽联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钟谊林损坏房屋修复费用总计为人民币7620.81元,鉴定费用3000元由原告支付。本案原告损失为房屋损失7620.81元,鉴定费用3000元,合计10620.81元。另案中李世旺门头损失13730.35元、房租损失10959元、营业损失45600元、鉴定费3000元,两案件合计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和商业三责险50万元不计免赔限额,事故车辆负事故全部自然,由被告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在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中全额承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费发票、保单复印件、代抄单等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开贵雇佣的驾驶员涂归驾车造成原告房屋损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张开贵赔偿,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被告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被告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主张事故车辆当时超载,应扣除10%免赔率,并提交磅单复印件,但交警事故认定书未认定超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也并非装在规定,同时被告也未提交格式条款特别说明的证据,本院对被告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本院指定司法鉴定的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重新鉴定。原告庭审中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杨晓珍、原告钟谊林房屋及李世旺门头及营业损失,首先在交强险内分摊,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责险中承担。因本案损失未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由被告人寿财保马鞍山支公司全额承担。据此,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钟谊林房屋损失7620.81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10620.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张开贵负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太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高 雄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