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孟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89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2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孟某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从萧山区瓜沥镇横埂头村出发驶向杭甬高速公路瓜沥出口处接人,当晚19时45分许,其驾车沿萧山区青六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六线××××交叉口时,与沿八柯线由西向东行驶的由杨某驾驶的浙a×××××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后被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鉴定,被告人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孟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胡某、杨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案发经过;被告人孟××的供述和辩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单,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曾因受过刑事处罚,又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盛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