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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赵永芬与王真军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芬,王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赵永芬。被执行人王真军。本院在执行赵永芬申请执行王真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再审,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1)五民一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洪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邦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