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郭国森与余姚市鸿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林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森,余姚市鸿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林冬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20号原告:郭国森。被告:余姚市鸿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玲。被告:林冬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森与被告余姚市鸿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林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国森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0元,由原告郭国森负担。审 判 长 干闻宇代理审判员 姚建林人民陪审员 任欢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尚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