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郭国森与余姚市鸿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林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森,余姚市鸿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林冬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120号原告:郭国森。被告:余姚市鸿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玲。被告:林冬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森与被告余姚市鸿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林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国森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0元,由原告郭国森负担。审 判 长  干闻宇代理审判员  姚建林人民陪审员  任欢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尚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