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商辖终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青岛铭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陈为来买卖合同纠纷管轄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铭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为来,于茂华,赵思波,荣斐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商辖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铭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泽绪,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为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茂华原审被告赵思波原审被告荣斐斐上诉人青岛铭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1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没有管辖约定的情况下,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