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49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慈溪市横河上东山水泥砖厂、叶彩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横河上东山水泥砖厂,叶彩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4970-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横河上东山水泥砖厂。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徐国锋,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叶彩建。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770号慈溪市横河上东山水泥砖厂与叶彩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彩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横河上东山水泥砖厂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叶彩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横河上东山水泥砖厂货款6668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35元、执行费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49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横河上东山水泥砖厂如发现被执行人叶彩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徐 礼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