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终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温州市宏达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宏达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耐宝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郑进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宏达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温州工业园区中兴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方崇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温州市宏达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中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鞠海亭审判员 黄丽君审判员 叶希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金晓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