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民初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詹某祥、柳某平与王某喜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祥,柳某平,王某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户民初字第02102号原告詹某祥,男,1959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乔文郁,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某义,男,1947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柳某平,男,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义,男,1947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喜,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詹某祥、柳某平诉被告王某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祥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文郁、王某义,原告柳某平委托代理人王某义、被告王某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某祥、柳某平诉称,2013年6月22日,两原告为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按照广大村民意愿和村三委会的决定,落实(2010)西民一终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户县国土资源局2009年第018号行政违法通知、户土监字(2008)第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回本村土地时,被告在其经营的钟馗故里欢乐谷门前,将早已准备好的诽谤、诬陷、造谣滋事的大型广告牌钉在门口墙上,向广大游客和阿姑泉村民宣传散播。被告诽谤、诬陷两原告的行为,给两原告的名誉、荣誉及精神上已造成一定的损失和伤害,给两原告家人也造成不应有的伤害,故请求判令被告在散播谣言的公开场合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喜辩称,我从未在任何地点张贴两原告所诉的广告牌,我不是原告村组村民,不清楚该村的具体事宜,即使他人张贴了广告牌,当广告���内容属实或基本属实时,也不构成对两原告的侵权,且广告牌的内容也没有直接针对两原告,综上,两原告既没有起诉资格,也无证据证明是我所为,且广告牌上的内容尚无定论,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詹某祥系户县石井镇阿姑泉村村委会主任,原告柳某平系阿姑泉村监委会主任,被告王某喜系原西安钟馗故里欢乐谷度假村(以下简称钟馗故里)业主。2013年6月13日,阿姑泉村在钟馗故里大门南面设立告示牌一副,内容为:“因钟馗故里与阿姑泉村存在土地所有权纠纷,故外来游客及车辆不要进入钟馗故里是非之地,以防不愉快的情况发生,否则后果自负”,并用沙子堵挡钟馗故里大门。2013年6月22日,原告发现钟馗故里大门南侧外墙上挂有内容为“大肚能熔熔天下难熔之詹”的条幅及标题为“看?!比?!想?!”的大字报,载���“XXX主任同志,在向钟馗要钱十万元中饱私囊买车不成后,假公济私,公报私仇…良心道德损失--不可估量、(极个别人)道德沦丧!!!!!…欠钟馗46万余元,本来准备免除,今追收并将被收回村办公场所…与钟馗闹事拉近拉出砂石…打到钟馗王住院治病赔偿…与钟馗闹事封门堵路收买良心费…王某喜于2013年13月20日”等字样,钟馗故里院内挂有内容为“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横幅。后经余下派出所协调处理,大字报被摘除。次日,原告发现上述大字报再次悬挂在钟馗故里大门南侧外墙上,并从钟馗故里院内拉出灯泡照明。2013年6月25日,阿姑泉村派人将该大字报摘除,被告王某喜遂于当日九点二十分向余下派出所报警,称其宣传报被抢走,并向公安机关称该大字报系其本人编写的传说故事,承认是其本人在钟馗故里大门外南墙上悬挂了2、3天。后余下派出所扣押��该大字报,王某喜在扣押清单“持有人”处签名。另查明,钟馗故里位于环山旅游路南100米,阿姑泉村唯一出村路以东处。阿姑泉村“詹”姓主任仅原告詹某祥一人。2013年8月6日,原告持前述诉称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王某喜提交了西安济仁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其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6月28日在西安济仁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证,以此证明其无法实施侵权行为。因被告不同意调解,致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余下派出所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询问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被告王某喜在其经营的钟馗故里大门南侧外墙上���挂大字报,对此,被告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予以承认,该大字报旁边配有“大肚能熔熔天下难熔之詹”条幅,因该条幅与大字报并列悬挂在钟馗故里大门南侧外墙上,亦应认定系被告悬挂。被告在未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所编写大字报的内容系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又因阿姑泉“詹”姓主任仅有原告詹某祥一人,故该大字报与“大肚能熔熔天下难熔之詹”条幅配套挂出,使村民理解为大字报所述事项系原告詹某祥所为,且该大字报与条幅悬挂于阿姑泉村出村路边,给詹某祥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原告詹某祥的名誉权,故原告詹某祥要求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詹某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原告詹某祥虽名誉受损,但未因此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柳某平以大字报上有“XXX主任”为由认为被告侵犯其名誉权,因该“XXX主任”并未特指,且结合本案所涉其他条幅亦无法认定“XXX主任”系指监委会主任,不足以认定被告侵犯其名誉权,故对原告柳某平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王某喜辩称大字报非其本人张贴,且2013年6月21日-6月28日其因伤在医院住院,无法实施侵权行为,与其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亲口承认大字报系其本人编写并悬挂不符,且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上述言论系虚假陈述,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喜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户县石井镇阿姑泉村委会办公室外墙上以张贴公告(公告内容需经本院审查)的形式公开向原告詹某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驳回原告詹某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的请求;三、驳回原告柳某平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的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詹某祥负担50元,原告柳某平负担100元,被告负担350元,因两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所负担之受理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给付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熹微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人民陪审员 吴来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