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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敦化市沙河沿鹏程供热处与胡胜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学,胡胜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张文学,男,敦化市沙河沿鹏程供热处业主,住敦化市。被告胡胜友,男,住敦化市沙河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学诉被告胡胜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学于2013年11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金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邢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