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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民一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72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跃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庆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