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戴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仇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