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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戴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仇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