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商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湖信用社与王奎武、袁中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湖信用社,王奎武,袁中磊,王学俭,祝宝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商初字第1514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湖信用社。诉讼代表人:李增霞,主任。被告:王奎武,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袁中磊,女,住沂南县。被告:王学俭,男,住沂南县。被告:祝宝琴,女,汉族,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奎武、袁中磊、王学俭、祝宝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致使本案不能进行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界湖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恩厂审 判 员 于德春人民陪审员 邹金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