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行执裁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新郑市国土资源 局与李金民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李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行执裁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海峰,局长。被执行人李金民,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国土资罚字(2010)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3月28日前按照新国土资罚字(2010)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金民银行存款67585.1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孙华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