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新行执裁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新郑市国土资源 局与李金民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李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行执裁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海峰,局长。被执行人李金民,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国土资罚字(2010)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3月28日前按照新国土资罚字(2010)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金民银行存款67585.1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孙华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