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缙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赵周倪与杜晓敏、叶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周倪,杜晓敏,叶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缙商初字第758号原告:赵周倪。被告:杜晓敏。被告:叶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周倪与被告杜晓敏、叶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劲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