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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缙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赵周倪与杜晓敏、叶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周倪,杜晓敏,叶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缙商初字第758号原告:赵周倪。被告:杜晓敏。被告:叶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周倪与被告杜晓敏、叶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劲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