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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倪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融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倪某,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原住呼和浩特市,现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人代理人林守垚,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原住呼和浩特市,现在国外,具体住址不祥。原告倪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及其委托人代理人林守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某诉称,被告在日本留学,原、被告于200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便返回日本。原告于2001年11月14日到日本,至2005年被遣送回国,此后原告一直在福清居住。原、被告主观上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是为了出国务工,双方无夫妻感情可言。原告回国多年,双方从无联系,原告于2010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没有联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齐某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0年10月8日从日本返回国内,同年10月10日原、被告在呼和浩特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返回日本。原告于2001年11月14日也到日本,至2005年4月18日返回国内至今。被告长期在日本居住,原告回国后,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不融洽,原告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无法改善,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并表示双方无和好可能。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本院(201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原、被告出入境记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因长期两地分居生活,夫妻感情不融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无法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视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倪某与被告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光生审 判 员  何尚如人民陪审员  林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丽群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迳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