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山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苏建英与王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英,王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苏建英。被告王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英与被告王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建英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林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