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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山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苏建英与王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英,王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苏建英。被告王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英与被告王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建英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林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