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奚国祥与被告黄万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国祥,黄万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奚国祥。委托代理人廖祎,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国祥诉被告黄万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奚国祥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奚国祥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5元,因原告奚国祥撤诉,本院减半收取1442.5元,由原告奚国祥负担。审 判 长 杜 伟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谢再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名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