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52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柯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有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