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合庄与郜合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合庄,郜合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马合庄,男。委托代理人李保平。被告郜合生,男。原告马合庄诉被告郜合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合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保平、被告郜合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合庄诉称,2013年3月9日下午6时许,原告在地里干完活后回家,发现家养的两头牛丢失,遂于次日报警。后经多方寻找,在被告家中发现原告丢失的牛,但被告拒不返还。原告为此奔波于鹤壁和安阳之间,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牛两头;被告赔偿损失1000元。被告郜合生辩称,2013年3月8日早上,被告捡到牛两头。2013年5月份,原告找牛时没说牛是他的,跟被告说是买这两头牛。当时,被告认可捡到了牛,也同意返还原告牛,但要求原告给付误工费、饲料费、治疗费等8000元。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应支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原告家的一头公牛、一头母牛(牛犊)丢失,次日原告向鹤壁市公安局报警。被告捡到上述两头牛后,牵回家饲养。4月20日,原告经寻找在被告家中发现上述丢失的牛,并要求被告返还,被告要求原告给付误工费、饲料费、治疗费等。后双方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派出所和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分局石林派出所调解,被告要求原告给付饲料费等8500元,双方调解未果,上述两头牛至今在被告家中。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牛两头;被告赔偿损失1000元。本案庭审中,原告自愿要求放弃被告赔偿损失1000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马合庄提供的证据:1、安阳市公安局龙安派出所证明1份;2、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分局石林派出所证明2份;3、鹤壁市山城区石林乡西时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被告郜合生提供的证据:署名康忠义的证明1份,以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两头牛丢失,被告捡到后牵回家饲养,原告找到后要求被告返还,双方因饲养费用问题协商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被告负有返还原告两头牛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两头牛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1000元,鉴于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原告应给付误工费、饲料费、治疗费等8000元,鉴于被告未提出反诉,故本院不予审理,其可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郜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马合庄公牛一头、母牛一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郜合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郝兴军?????????????审判员贾长桥?????????????人民审判员陈艳琦??????????????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范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