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方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湖南兴龙玻璃有限公司与怀化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兴龙玻璃有限公司,怀化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方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湖南兴龙玻璃有限公司。地址:中方县中方镇怀化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伍作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怀化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怀化市鹤城区玉溪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兴龙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以被告已偿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台下:准许湖南兴龙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怀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湖南兴龙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江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康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