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与陈益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陈益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498号原告: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志锋。被告:陈益新。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益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黄跃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