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朝诉被告朱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朝,朱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455号原告王文朝,男,汉族,生于1951年6月21日,住宝鸡市人民街。被告朱艳萍,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1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联盟村。委托代理人马荣,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朝诉被告朱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父亲朱炳新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29日朱炳新以购房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到期后其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后朱炳新于2012年农历12月亡故。经查得知其遗留本市金台区联盟村三组房产一院。因被告朱艳萍系朱炳新之女,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朱艳萍偿还朱炳新借款4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本案审理查明可知,朱炳新另有一子朱引祥为法定继承人,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因朱引祥的身份无法查明,送达地址亦不明确,导致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王文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柳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祁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