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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韵与西安海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韵,西安海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84号原告:李韵。委托代理人:申浩琳,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婷,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海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韵与被告西安海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韵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韵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退给原告李韵。审判员  吕江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