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熊雪云、熊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雪云,熊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雪云,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租住江苏省徐州市。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3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新光,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熊某某,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3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辩护人沙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雪云、熊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雪云及其辩护人王新光、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沙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今,被告人熊雪云、熊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区内从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证件、印章以来,多次将假证件卖往在商丘从事伪造、买卖假证的丁某某、林某某(两人均已判刑)等处,盈利一万余元。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熊雪云、熊某某在徐州被抓获,在被告人熊雪云的住处查获大量各类国家机关证件、企事业单位证件,在被告人熊某某的包内查获有假证5本,U盘两个,U盘内有大量制作假证、印章的信息。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熊雪云、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丁某某、林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物证有查获大量伪造、买卖的假证件、假毕业证、假建造师证等证件;辨认笔录;书证有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及其他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雪云、熊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企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熊雪云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熊雪云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熊雪云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能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熊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熊某某系初犯,且能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今,被告人熊雪云在江苏省徐州市区内租房从事空白国家机关证件、公司、企事业单位证件买卖,多次将空白假证件卖往在商丘从事伪造、买卖假证的丁某某、林某某等处,并从中盈利。自2012年2月至4月间,林某某先后5次往熊雪云以熊某某名义开立的银行卡内汇款3560元购买带有虚假印章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等空白虚假证件,之后,林某某伪造各类印章,并伙同他人在空白证件加盖印章后将伪造教师资格证、安全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近50本出售给他人。被告人丁某某也多次在熊雪云处购买各种虚假空白证件,并制作虚假各类印章,在空白证件上加盖后,出售伪造的各种证件20余本。2013年3月5日公安机关在熊雪云租房处查扣大量伪造的空白国家机关证件以及空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熊雪云、熊某某在徐州被抓获时,在被告人熊某某的包内查获有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5本,U盘两个,U盘内有大量制作假证、印章的信息。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拍照证实,被告人熊雪云住处及租房处有空白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约一万余份及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三千余份,熊某某租住的房屋内有假发票、制作假证客户照片等。2、公安机关抓获熊某某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提取伪造的五本注册监理工程注册执业证书,及U盘二个。U盘内电子档案显示,内有被告人等制作虚假的会计从业证书、建筑工程师从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3、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经曾某某辨认,被告人熊雪云、熊某某就是在徐州从事假证生意的行为人。经王某某辨认,在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路与湖滨路交叉口往西500米左右路北湖滨六期198号楼1单元203室是熊某某租其的房子。经方燕辨认,在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路与湖滨路交叉口往西300米左右路北荣合烟酒超市胡同内左边第四家是熊雪云租其的房子。4、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笔迹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从林某某处提取的“商丘刘大姐收1561705****”字样的包装袋上所留字样系被告人熊雪云书写。5、同案人丁某某、林某某刑事判决书证明,丁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犯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林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犯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6、被告人熊雪云、熊某某身份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7、证人曾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3月10日到徐州投靠姑父熊永定,试着做假证生意。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其位于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路与湖滨路交叉口往西300米左右路北荣合烟酒超市胡同左手第四家的房子是熊雪云于2012年7、8月份租住的,熊某某偶尔也到此处来。9、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其位于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路与湖滨路交叉口往西500米湖滨六其198号楼1单元203室,是被告人熊某某于2010年时开始租住的。10、证人丁某某证言证明,大概是2009年10月份的时候,开始做假证生意的,所用空白证件都是从徐州一个姓熊的女子处购买的。购买方法是先打电话联系需要的空白文书的名称、份数,再将款汇给姓熊的女子,之后,通过长途客车运送过来。共进三四次货,四千余元。所用的假印章是自己用紫光灯制作的,联系好客户后,将假印章加盖在空白证件上予以出售。制作的有假毕业证文凭、假身份证、假军残证、假户口、体检表、学籍表、行车证等等。11、证人林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5月初,开始做假证生意。做的有假毕业证文凭、假身份证、假的建筑公司的资质、假军残证、假户口、假军官证等等。做假证的空白证件,是通过丁某某介绍在徐州熊某某处购买的,共进货六七次,买了五六千元的假证件,出生医学证明30本左右,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60本左右,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40本左右,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60本左右等。除在徐州熊某某那里购买过空白假证,没有在其他地方购买过。12、被告人熊雪云供述,2011年冬季开始在徐州从事假空白证件买卖生意,假空白证件是从转让生意的男子处直接拉来的。在商丘共有三个客户,好像是湖南口音。都是直接打电话联系,说明需要空白证件名称、份数,一次大概能要200元左右的空白证书,主要有空白的毕业证、出生证明、建筑师、安全生产等证书,一般2元左右一个。每次订过货后,便通过长途客车带到商丘的,告诉他们车牌号,让他们到时间去取货。之后,他们通过熊某某的银行账户(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452488201016,把货款汇过来。商丘有一个自称姓刘的商丘口音女子(通过辨认,刘大姐即是同案人林某某)进过货。也是通过同样的方法卖给她。妹妹熊某某,没有从事买卖假证生意,其用熊某某的名字开的户名,开户单的名字是贵阳男子在开户单上写的熊某某的名字。熊某某没有花过卡上的钱,也没有拿过这个卡。江苏省徐州市湖滨路与二环路交叉口往西300米左右路北荣合烟酒超市胡同内左边第四家一楼最东边的房间是其自己租的,案发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时熊某某去找其要钥匙的。13、被告人熊某某供述,公安机关在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扣押假证件,制作假证件的U盘,是帮助别人运送的。在徐州市农业银行泰山支行调取了以其的名开的银行账户是其姐熊雪云拿其的身份证办理的,其不知道。在江苏省徐州市湖滨路与二环路交叉口往西300米左右路北荣合烟酒超市胡同内左边第四家一楼东边第一个大门抓获其时,其是找熊雪云要钥匙,给其父做饭的。其在徐州市泉山区滨湖六期198号203室租的房。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雪云以赢利为目的,非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非法买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罪,其行为分别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熊雪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熊某某明知系虚假国家机关证件而予以买卖,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熊雪云、熊某某尚能悔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雪云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被告人熊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马 丽审判员 卢文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宪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