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高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高初字第00398号原告贺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沙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花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