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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高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高初字第00398号原告贺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沙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花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