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再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林霞、陈文宇因与舒兰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林霞,陈文宇,舒兰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再字第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林霞,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陈玉春,退休医生,住吉林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文宇,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陈玉春,退休医生,住吉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舒兰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舒兰市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春,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凌文。委托代理人:才晓文,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林霞、陈文宇因与舒兰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吉民申字第150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林霞、陈文宇及二人委托代理人陈玉春,舒兰市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孙凌文、才晓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7月26日,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舒民一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林霞、陈文宇诉讼请求。2012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再审过程中,张林霞、陈文宇请求:1、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和舒兰市人民法院(2011)舒民一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2、请求外地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因果关系司法鉴定。主要理由:1、原判决错误认定并采信医疗过错与陈永杰之死不存在因果关系,文审意见不具备证据效力。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原判决程序违法。舒兰市人民医院答辩:根据现有证据,舒兰市人民医院对患者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舒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二审判决。本院再审认为:本院二审判决及舒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均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及舒兰市人民法院(2011)舒民一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舒兰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金龙审 判 员 范保平代理审判员 丛军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