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招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吉娥等3人与被执行人招远市玲珑镇官家河村委会、步进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吉娥,路香菊,路元菊,招远市玲珑镇官家河村民委员会,步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招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吕吉娥,女,1946年12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磨山夼路家村。申请执行人路香菊,女,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小李家村。申请执行人路元菊,女,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官家河村。被执行人招远市玲珑镇官家河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步进利,男,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大秦镇梁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吉娥、路香菊、路元菊与被执行人招远市玲珑镇官家河村民委员会、步进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3)招执字第6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成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