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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谢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西龙村西龙组。法定代表人隆海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启新,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谢立军,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原告长沙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亚辉人民陪审员  欧端明人民陪审员  周绍元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春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