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6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01-1号原告夏某某等9人诉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邱某某,程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罗某某,闵某某,康某某,樊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01-1号原告夏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原告邱某某,男,汉族。原告程某某,男,汉族,系退休老师。原告姜某某,女,汉族。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原告罗某某,男,汉族。原告闵某某,女,汉族。原告康某某,男,汉族。被告樊某某,男,汉族。案由:合同纠纷。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了原告夏某某等9人诉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何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继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