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龚碧蓉与卫旭日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碧蓉,卫旭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龚碧蓉,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卫旭日,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79604.45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094.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卫旭日银行存款82498.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 王增新执行员 董保明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权晓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