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德军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锦东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宋有佳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德军,吉林锦东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有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军,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锦东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392—1号。法定代表人:杨书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力,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瑶。原审第三人:宋有佳,住吉林市。上诉人马德军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锦东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宋有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3)船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德军,被上诉人吉林锦东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力、于瑶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宋有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3)船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福柱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