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继坤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继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06号原告深圳市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中浩大厦**。法定代表人郭晓东。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公司人事专员。被告胡继坤,住址,住址湖北省宜城市div>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继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雪(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