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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柯刑初字第5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22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31日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9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日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10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辅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至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箬篷村,见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出租房门前的一辆三轮摩托车上插着钥匙,便趁无人之际,上前用钥匙打开该摩托车的笼头锁及前轮u型锁,将摩托车沿村道推行约80米后,欲发动摩托车逃离,发现有人追赶,便弃车逃跑。后被陈某乙等人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6400元。2、同年12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至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孔雀街127号被害人汪某经营的“钓鱼岛”棋牌室,先躲藏在一楼的厨房内,凌晨3时许,其确认店内无人后,用棋牌室西侧桌子抽屉内的一把剪刀撬开储物柜,窃得挎包一个,后又至该棋牌室三楼,用脚踹开被害人汪某卧室的房门,从床头柜的抽屉内窃得现金6700元,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害人陈某乙、汪某的陈述及被害人陈某乙提供的被盗摩托车的行驶证;证人王某甲、王某乙、任某、许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被告人徐某的病历、脑电图报告;金华市第二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衢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衢价鉴(2012)28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13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汪佳丽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